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辉,王勇军, 四川嘉力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557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辉、王勇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15574号原告四川嘉力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800元、违约金1960元及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王勇军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刘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辉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你们负担108.5元,由原告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勇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