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小平,薛春林,胡其惠,刘敏,李兵,苏军,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21民初5750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陈小平、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5750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春林、胡其惠、刘敏、你们、李兵、苏军、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春林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1065393.15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0.30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113247.56元;以34073.1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0.30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4883.35元;以31319.97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0.30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3546.43元),以上共计1187070.49元;2、被告薛春林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3078.63元;3、被告薛春林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律师费3万元、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4、其余九被告就上述1-3项被告薛春林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原告对被告胡其惠提供的抵押反担保的金堂县赵镇月映路436号1栋1单元13层1305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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