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明军, 成都聚元服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631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明军: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聚元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34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349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3.5元、公告费26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