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康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1717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罗康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17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2494.41元、分期手续费169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月22日止的零售利息为1466.94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2494.4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息期内产生的未付利息为基数,从下一个结息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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