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卫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8777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卫东:本院受理(2021)川0116民初877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金329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以329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