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佛山市卓尔康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蓝德石英石材料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市卓尔康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蓝德石英石材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卓尔康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明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