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九生,谈建明,靳柯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谈建明、靳柯:原告郭九生与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