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本禧, 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403民初190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本禧:本院受理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40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本禧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杨凌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二、被告陈本禧向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淡家堡公租房小区2号楼2单元2层3号公共租赁住房。三、被告陈本禧向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4230元,2020年12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按照每日19.76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陈本禧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四、被告陈本禧向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58.19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1月26日起的违约金按照每日2.13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陈本禧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上述第二、三、四项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陈本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