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鑫,夏红梅,曹智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6民初3699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红梅(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奉先街道上塬堡20号):本院受理原告曹鑫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26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曹鑫与被告夏红梅离婚。二、儿子曹智文由原告曹鑫自行抚养,被告夏红梅不承担抚养费。三、被告夏红梅有探望孩子曹智文的权利,原告曹鑫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