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建军,林玉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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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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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建军、林玉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由于被告已连续1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双方的约定,判令解除编号为:[贷]字[工]行[中卫]支行[2013]年[0000189]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0266.94元,利息1682.00元(截止2021年6月21日),合计21948.94元。利息按日变化,利息具体数额以结算当日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前台联机结算数据为准;三、请求依法对被告冯建军、林玉梅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街西侧正丰香格里67号楼1-702号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