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宁平,胡宁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宁平、胡宁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诉被告胡宁平、胡宁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