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子宁,杨文娟,丁海明,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子宁、杨文娟、丁海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子宁、杨文娟、丁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