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进,薛平,夏通中,李剑峰, 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珀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弘珉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进、薛平、夏通中、李剑峰、上海弘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珀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薛平、夏通中、李剑峰、上海弘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珀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截至2021年10月30日的利息1852.5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75%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95万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