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进,薛平,夏通中,李剑峰, 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珀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珉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进、薛平、夏通中、李剑峰、上海弘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珀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薛平、夏通中、李剑峰、上海弘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珀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截至2021年10月30日的利息1852.5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75%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95万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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