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东生,路明祥,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宜兴市人民法院
内容
路明祥: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东生、路明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21486.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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