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东生,路明祥,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路明祥: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东生、路明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21486.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