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飞公同,苏友明, 宜兴华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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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友明: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兴华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华飞公同要求你支付货款543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