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锦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济南智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127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济南智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智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127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济南智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锦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款项13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481元,减半收取计1740.50元,财产保全费12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0.50元,由被告济南智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大唐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