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燕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5914号,(2021)粤0391执266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燕珊: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与被执行人郑燕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91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一、(2021)粤0391执266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91执266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郑燕珊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郑燕珊的财产(以人民币238259.47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郑燕珊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三、(2021)粤0391执266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为:拍卖郑燕珊名下持有的车牌号为粤BN4S54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并作出“鹏信咨询字[2021]第797号”价值咨询报告,评估结果为上述资产现值人民币356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五、如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联系电话:0755-26413797),提交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法治大厦一楼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本院将视为放弃有关权益,并不影响处分上述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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