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邢志伟,刘泽泓,汪忠林,王光明,沈勇,邵贤华,陈时国,邵贤强,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浙0324民初446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内容
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邢志伟、刘泽泓: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们、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汪忠林、王光明、沈勇、邵贤华、陈时国、邵贤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24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2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9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444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50000为基数从2018年1月3日起算,以270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0日起,以1070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算,以20000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起算,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13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算,以380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9日起算,以70000为基数从2018年1月3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五、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133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六、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4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500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3日起算,以1000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算,以50000为基数从2018年1月3日起算,以200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0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七、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邢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29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计算从2017年10月11日起算,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0日起算,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算,以300000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算,以900000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八、驳回原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44元,由原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64元,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邢志伟负担4188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杰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邢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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