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洋分公司,李兴友,许忠贵,袁仕品, 武义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白洋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3民初1807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仕品:原告武义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友、许忠贵、袁仕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兴友、许忠贵、袁仕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武义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白洋分公司财产损失29491.9元。二、驳回原告武义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白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