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士长,程诚,程磊, 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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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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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士长、程诚、程磊: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