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超,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超:你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多次向你邮寄一审民事判决书均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叶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 998.5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0 342.13元(已计算至2021年8月9日,后段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叶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