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伟赞,冯春婵,冯春笑,杨竟锋,梁素霞,冯伟春,杨竞锋,冯根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7民终1680号,(2019)粤0785民初13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春婵、冯春笑:本院受理上诉人冯伟赞与被上诉人杨竟锋、原审被告梁素霞、冯伟春及你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7民终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二、杨竞锋对冯根如享有的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142000元;逾期利息以6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至实际受偿日止)、律师费15000元债权,有权以冯根如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美华西街龙峰路101号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号恩字第000094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杨竟锋对冯根如享有的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142000元;逾期利息以6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至实际受偿日止)、律师费15000元债权,如不能按本判决第二项全部受偿的,对未受偿的部分,由梁素霞、冯伟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杨竟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已由杨竟锋预交),由杨竟锋负担2030元,冯伟赞、梁素霞负担11570元。杨竟锋多顶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57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冯伟赞、梁素霞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0元(已由冯伟赞预交13600元),由冯伟赞负担10639元,杨竟锋负担1611元。冯伟赞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埋费29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杨竟锋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冯春婵、冯春笑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