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伟,李田生,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深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03民初91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伟、李田生: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李伟、李田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深圳分公司偿还2202203.97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以1378446.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以823756.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202203.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李田生对被告李伟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田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追偿。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915.90元,由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深圳分公司负担174.35元,被告李伟、李田生负担30741.5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