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庞大妹,邹振建,第三人-谢建文邹进飞, 茂名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981民初4027号 |
案由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庞大妹、邹振建、谢建文:本院受理原告茂名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进飞、庞大妹、邹振建、第三人谢建文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98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邹进飞、庞大妹于2020年3月7日签订的《垫资协议》。二、邹进飞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饲料货款528767.8元给原告。三、被告邹进飞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货款528767.8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货款212577.8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货款31619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均按2020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四、邹进飞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0元给原告。五、庞大妹、邹振建须连带偿还邹进飞货款52876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30000元给原告。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3元,由邹进飞、庞大妹、邹振建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