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晓茵,李永兆,晓茵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02民初12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兆: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茵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802民初1263号。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0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永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晓茵。案件受理费5127.26元,由被告李永兆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