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克洋,路璐,田秉元,万明,刘飞,林晓强,葛有义,陈皓,郭翔宇, 北京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李拜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高新区恒美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川0193民初12819号,(2020)川0193执347号,(2019)川0193民初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李拜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何克洋、路璐、田秉元、万明、刘飞、林晓强、葛有义:本院受理的(2020)川0193民初12819号原告高新区恒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你们、陈皓、郭翔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北京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万明、何克洋、林晓强、陈皓为(2020)川0193执3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19)川0193民初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金钱给付义务,分别在其未出资的1200000元、230000元、480000元、90000元、3000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北京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万明、何克洋、林晓强、陈皓负担。本院(2020)川0193执异215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自动失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