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温艳华, 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温艳华:原告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合同编号为20184158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591603.00元(评估金额:591603.00元);2.判决被告配合办理撤销、注销金科中央公园城第120幢2单元14层2-14-4号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房屋预告登记、网签合同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3.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金科中央公园城第120幢2单元14层2-14-4号:4.判决解除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900.75元;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A132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2月16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机关第二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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