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海燕,刘克玲, 湖南万安达集团金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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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燕、刘克玲:本院受理湖南万安达集团金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