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强,绵阳分公司, 浙江景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景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792民初1918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绵阳市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景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景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79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景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景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强劳动报酬46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浙江景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景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