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少平,李忠,李忠须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1570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忠:原告张少平与被告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5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忠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少平货款15000元;二、被告李忠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少平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忠负担。原告张少平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78元,被告李忠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支出),由被告李忠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