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斌,周锦林,李珊娜,劳继红,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228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斌、周锦林、李珊娜、劳继红: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周斌、周锦林、李珊娜、劳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周斌、周锦林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周斌、周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贷款49491.88元及支付利息122.6元(利息计至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6日起按《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周斌、周锦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赔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四、被告周斌、周锦林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判项义务时,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有权对被告周斌、周锦林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新城39区氧吧茗轩花园韵涛轩D幢701房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珊娜、劳继红对被告周斌、周锦林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斌、周锦林、李珊娜、劳继红负担,并由被告周斌、周锦林、李珊娜、劳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