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郝士凤,何志强,张翌,翟建华, 济南华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盛华隆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苏0583民初123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内容
昆山盛华隆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华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志强、张翌、翟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郝士凤与被告昆山盛华隆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华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志强、张翌、翟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2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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