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惠达,张兵妮,吴建东,李凤娟,吴钟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9830号 |
案由 |
车库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建东:本院受理原告吴惠达、张兵妮诉你方与李凤娟、吴钟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你方与李凤娟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塘市镇塘市花苑76幢302室含自行车库一个房屋所有权归双方婚生女吴钟霞单独所有”的约定无效;二、被告吴钟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花苑76幢302室及自行车库[不动产权编号为苏(2020)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27555号]房产返还给你方、李凤娟,并协助将上述房屋登记至你方、李凤娟名下;三、驳回原告吴惠达、张兵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7020元,由你方与李凤娟、吴钟霞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