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小卡,赵苑珊,周勋琦,第三人-, 茂名市京基道路沥青有限公司 ,安宁琨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902民初153号之二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勋琦: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卡诉被告赵苑珊、周勋琦、安宁琨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茂名市京基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902民初1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