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惠东县兴盛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惠东县兴盛源鞋业有限公司 ,惠东县大岭镇杭佳鞋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150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东县大岭镇杭佳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惠东县兴盛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大岭镇杭佳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惠东县大岭镇杭佳鞋厂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惠东县大岭镇杭佳鞋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兴盛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72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3元(原告已预缴5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8.13元,由被告惠东县大岭镇杭佳鞋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