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燕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5281民初34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燕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5281民初3472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李燕璇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截至2020年6月12日的信用卡本金204571.53元、利息1394.9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446.37元、手续费30824.68元(以上合计238237.48元)及之后的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2、被告李燕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