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文华,盘其学,第三人-高元旭, 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昌清澜鑫塬水泥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文昌清澜鑫塬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华、盘其学、第三人高元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昌清澜鑫塬水泥制品厂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