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计克轩,韩卫华,朱慧霞,夏学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慧霞、夏学阳:本院受理计克轩、韩卫华诉朱慧霞、夏学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