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杰,吴志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3民初25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志朋: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杰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7500元及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平乐天台山旅游环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