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凯歌休闲中心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5民初81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汕头市凯歌休闲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丽洪):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判决你方立即停止侵犯《心内彼粒星》等66首音乐电视著作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歌曲;赔偿原告6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期届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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