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克海,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阳江市科技旅游开发集团房地产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粤1702民初412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克海: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克海、阳江市科技旅游开发集团房地产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702民初4122号,因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1)粤1702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判项;二、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王克海立即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68859.77元及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2462.4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02-164)的约定、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请求依法改判阳江市科技旅游开发集团房地产总公司对第二项上诉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王克海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东怡花园6号楼A座802房)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律师费(实际以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为准);六、本案的上诉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作出处理。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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