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庆森,苏国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国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庆森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鉴定报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