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玉, 东阳市雅跃饰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643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玉: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雅跃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刘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雅跃饰品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