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龙,徐李,徐彬, 浙江江宇电机有限公司 ,无锡鼎腾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11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宇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鼎腾电机科技有限公司、陈龙、徐李、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浙江江宇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鼎腾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DT201912-0901的销售合同;二、被告无锡鼎腾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江宇电机有限公司货款651430.55元,并支付以651430.55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被告陈龙、徐李、徐彬对上述第二项条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894元,由被告无锡鼎腾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被告陈龙、徐李、徐彬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