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中心支公司,卢学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944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学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卢学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卢学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理赔款 2903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学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