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鹏,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3770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鹏: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0,656.78元;二、被告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停运损失费624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姜鹏负担158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姜鹏负担(被告姜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你方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