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达, 西安酷车汇电动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71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唐林镇大波罗村51号刘达(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酷车汇电动车有限公司诉你车辆车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西安酷车汇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达于2019年10月6日签订的《时光驹电动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刘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酷车汇电动车有限公司租金7802元,违约金1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前述共计10802元;三、被告刘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酷车汇电动车有限公司时光驹速风电动车一部(电池类型:萌狮换电锂电池、电池规格:60V20A、车辆编号:29000803);若无法返还则按车辆约定价值6460元的50%计算赔偿原告3230元;四、驳回原告西安酷车汇电动车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鸣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