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禄,李秀华,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06民初4818号之一 |
案由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与你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206民初48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