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杭亚平,鲁仁栋,鲁冬生,彭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12民初319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杭某某诉被告鲁某某、鲁某某、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鲁某某和彭某共同赔偿原告杭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68491.1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某某。案件受理费10494元、鉴定费6660元,合计17154元,由被告鲁某某和彭某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