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煜,第三人-周薛涛, 成都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3375号,(2020)川0114执3497号,(2019)川0114民初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煜、周薛涛、成都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与被告付煜、第三人周薛涛、成都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14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1.追加被告付煜为(2020)川0114执349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被告付煜在其未出资的800万元范围内对(2019)川0114民初8206号判决确定的成都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